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章程(2016年10月22日会员大会通过)
2016年10月21日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SOCIETY OF 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OF CHINA,缩写为SMSE)。

第二条  本会是由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单位和本学科的学者、优秀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管理科学与工程科学研究与实践的教育及研究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集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专家之智慧,建立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创新之平台,为提高学科发展水平服务,为提高我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的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决策的科学化贡献智慧。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学科发展规律、规划与学科发展考核与评价机制,为各成员单位学科发展规划和考评活动提供参考标准,努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和绩效;

(二)探讨本学科学术队伍建设规律和方法,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培养学科带头人与优秀团队,提高研究生导师水平和学术能力;探索人才培养模式及更为有效和科学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标准,提高研究生的研究、创新与实践能力;

(三)建立管理科学与工程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监督机制,促进学者自律,实现学科自律;

(四)建设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研究基础平台,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建立研究成果和研究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研究成果数据库、成果发布和成果展示与共享平台;努力促进基础研究学术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

(五)开展管理科学与工程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科基础理论与方法论的研究,促进其在我国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中的应用;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全面了解国内外相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情况;把握国际研究前沿,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的整体学术水平与应用绩效;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管理科学与工程方面的书刊和信息资料,建立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学会网站;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的评奖活动;

(九)发挥学会智库作用,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工作,特别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专业的决策咨询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从事本学科教学、科研与应用活动的单位。每个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联系人,负责学会的联系工作,并代行单位会员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个人会员指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科研与教学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管理科学与工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入会需由本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通知会员,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5000元/年;普通会员100元/年、理事会员400元/年、常务理事会员600元/年,理事及常务理事会员的会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豁免);

(五)从事管理科学与工程学术研究、教学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要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和重大活动的活动方案;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秘书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发展规划和重大活动的活动方案;

(十)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

(一)名誉理事长人选须在管理科学与工程领域和学会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做出过重大贡献;

(二)名誉理事长的设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交由理事会投票,获超过2/3的有效选票后方可设立;

(三)名誉理事长应满足第二十四条(一)、(二)、(三)、(五)、(六)和(七)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单位、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办事机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对秘书长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报理事大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选举采用民主集中制,所有选举用选票的形式予以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的评奖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所有办事机构、印章、银行账户等资料均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