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二级分会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SOCIETY OF 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OF CHINA,缩写为SMSE)二级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根据管理科学与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应用和教学的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的直接领导,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按照不同专业领域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教学活动,围绕相关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提高所属专业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以及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分会应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健全、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二、分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合并
第三条 分会的设立
设立分会应由分会筹备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秘书处受理,并提交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审核,报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填写并提交《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二级分会登记申请表》,由学会秘书处向教育部和民政部报备方可正式成立。
第四条 分会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会的发起人及主要成员应为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会员;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在年会设立过相应的分论坛;
(四)有意愿及能力完成学会布置的工作。
第五条 分会的更名和合并
分会的更名或合并由分会的会员大会向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请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请求之后,履行与新成立分会相同的登记备案的程序。
第六条 分会的重组或撤销
对于两年内(含两年)不开展任何学术活动的分会,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可罢免分会的负责人。对两年以上不开展活动的分会,或者分会有严重违反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章程、条例或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被警告后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理事会可决定重组或撤销该分会。
理事会通过关于撤销分会的决议后报教育部和民政部备案。一经理事会决定撤销,该分会应立刻停止任何活动。
三、分会的组织结构
第七条 分会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为10~20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由分会换届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最多可以连任一届,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八条 各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名誉主任1人,并向学会完成备案。
第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该分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不能正常领导工作时,应当通过主任会议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并上报学会秘书处,再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分会秘书长负责机构内部各项活动的具体实施,保持与学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分会换届选举后必须在60日内向学会提交分会领导及成员信息表,其中为非本会会员者,当选后及时履行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分会的会员
分会可以发展会员。凡自愿报名参加某分会活动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个人会员即自动成为该分会会员,由分会登记备案。
分会所发展的会员同时属于学会会员。在学会备案,由学会分配会员号码和颁发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的会员证。
四、分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分会应当按照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与登记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活动,包括学术交流、应用咨询、出版发行等。
第十四条 各分会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所批全称,表明其所属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五条 分会开展的学术活动是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会活动信息应按年度和即时两种形式上报至学会秘书处。
分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工作计划,需同时提供上年度所有活动的纪要和出版的论文集及主要交流材料复印本及电子版。。
第十六条 分会每年应该至少召开一次分会工作会议。条件有限时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人事决定、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现场会议。
分会秘书长必须掌握分会活动的出勤率,凡是4年内参加活动出勤率不超过50%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由分会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委员会的委员,4年内不得申请委员资格。主任、副主任更换需上报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分会的管理
第十七条 分会不得再设下级分会。分会是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理事会的领导,所有相关法律责任由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承担。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
分会不设独立的账户。分会的经费交由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代管。当分会撤销或合并时,其财产由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处置。对没有经济收入的分会,其登记注册费用和年审、换证费可由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支付。
第十九条 分会不另制定章程。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章程、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分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分会制定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制定,经过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理事会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于2016年10月23日起实施生效。